为加快推进“电商换市”步伐,促进电子商务发展,我市连续出台了《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平政发〔2014〕61号,简称《意见》)和《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2014年度“电商换市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》(平政发〔2014〕80号,简称《行动方案》)两个政策性文件。
(一)着力打造电商平台。电子商务产业园区、楼宇,新建或改建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项目,给予项目投资方实际设备、技术投资额10%、最高50万元的补助;电子商务产业园区、楼宇运营主体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(包括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)实行租金优惠,经市有关部门核定,三年内给予运营主体租金评估价不超过20%的补助/年,补助总额园区最高40万元/年,楼宇最高20万元/年;电子商务产业园区、楼宇内电商企业主营业务年纳税额首次达到200万元、500万元的,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、50万元的奖励。
对已有的行业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改造提升,购买服务器等设备的,给予设备、技术投资额10%、最高20万元的补助。
对新投资建设,且对我市服装、箱包、童车、洁具等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行业性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,优先列为全市重大产业项目,在用地、资金、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“一事一议”政策。
(二)培育电商经营主体。支持传统企业加大电子商务应用,传统企业在“平湖产业带”设立产品展示平台,运行1年以上的,给予1.5万元补助;在天猫、京东等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新开设(以本政策实施起算)旗舰店、专卖店,运行1年以上的,给予2万元补助,同时在2家以上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新开设旗舰店、专卖店,运行1年以上的,给予3万元补助。鼓励实体企业与电商融合发展,实体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形式实现销售收入(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)首次突破800万元、1500万元的,分别给予2万元、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本市传统企业(房地产企业除外)委托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业务,且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,给予企业实际支出服务费30%、最高5万元补助。
(三)支持电商配套体系建设。对新建、改造为本市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配送、仓储等服务的物流项目或设施,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,经市推进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,给予建设主体项目实际投资额5%、最高30万元的补助。
鼓励培训机构培训电子商务专业人才。经属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培训机构,其培训对象取得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,并与本市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,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奖励,每个培训机构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。
(四)优化电商发展环境。对获得国家、省级和嘉兴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荣誉的运营主体,分别给予50万元、25万元和5万的一次性奖励;获得国家、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荣誉的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对获得嘉兴市级领军企业、知名网站、网络品牌、领军人物10强等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,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。